| 关于整顿和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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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9-03 16:55 文章来源:贵州省沿河县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顿和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的通告
沿府通〔2008〕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6号令)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酒类市场管理,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境内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产业政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办理生产许可证。
二、实行酒类销售许可制度。凡供消费者当场饮用的酒吧、饭店、饮食摊点、售货点等场所零售酒类的,应当在县经贸局登记备案。规模酒类销售许可证由县经贸局初审,报经行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酒类销售许可证。
三、酒类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向无酒类销售许可证或未备案登记的销售单位和个人提供酒类货源,酒类销售者不得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或者酒类销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酒类。
四、酒类经营者必须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酒类销售者必须索取随附单,做到一货一单,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伪造和买卖。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酒类销售者购买酒类时,应当查验供货方的相关合格证照并索取复印件。
五、酒类销售者应当建立并使用酒类采购信息管理台帐,保证采购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性,台帐要完整保存3年以上;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在经营场所显目位置予以明示。
六、仓储、运输服务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为无《酒类流通随附单》或者货单不相符的酒类经营者提供仓储、运输服务。储运酒类时应当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和储运等相关规定。酒类应当远离污染、高辐射物品,不得与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品混存。
七、酒类销售经营者应当自通告发布之日起 60日内到县经贸局办理《酒类销售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将依法取消其销售资格。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经贸、质监、工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处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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