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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设立
由中外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原件二份);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及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核准通知(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 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原件十份)
(4) 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十份),合营各方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人选的委派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各二份);
(5) 合营各方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等有关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二份)
(6) 中外合营者的资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7) 工商部门关于合营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8)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或确认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一份);
(9) 生产性项目,要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或确认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0) 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要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及批件,以土地出资的要提供土地价值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1) 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总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要提供国家科技管理部门问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及所有权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2)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报送的其它文件;
2、外商独资企业设立:
(1)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原件二份);
(2) 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 项目申请报告及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核准通知(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 外资企业章程(十份);
(5) 外资企业法人代表(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十份),委派董事、监事的委派文件(原件一份)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6) 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等有关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二份)
(7) 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8) 工商部门关于外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9) 生产性项目,要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或确认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0) 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1) 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报送的其它文件。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
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所需资料:
(1)常规报送材料:
企业要求变更的请示;
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原件);
投资各方关于合同、章程修改的补充协议;
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设立时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含变更批件)。 (2)不同的变更事项,需增补相关不同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