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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变审批
2009-08-17 11:06  文章来源:遵义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变更审批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

遵义市商务局

机构代码

72211028-7

受理人/职位/手机

外国投资管理科/何子干/副科长/13885293864

承办人/职位/手机

外国投资管理科/何子干/副科长/13885293864

审核人/职位/手机

外国投资管理科/王丽娟/科长/13985678128

批准人/职位/

黄建国/副局长/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即办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审批流程

1、申请企业持所需设立或变更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4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申请企业按要求补正后即应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企业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

审批条件

外方(台港澳侨)投资者应当是外国(台港澳侨)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方投资者应当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贵州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授予遵义市外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及合同、章程审批权的通知》(黔外经贸外资字[98]728号)及贵州省贸易合作厅《关于扩大遵义市贸易合作局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权的通知》(黔贸合发[2001]385号):凡在遵义市范围内,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含2000万美元的),市商务局负责受理设立和合同、章程变更的审批。

申报材料

1、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设立

由中外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原件二份)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及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核准通知(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 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原件十份)

(4) 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十份),合营各方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人选的委派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各二份)

(5) 合营各方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等有关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二份)

(6) 中外合营者的资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7) 工商部门关于合营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8)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或确认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一份)

(9) 生产性项目,要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或确认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0) 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要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及批件,以土地出资的要提供土地价值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1) 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总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要提供国家科技管理部门问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及所有权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2)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报送的其它文件;

2、外商独资企业设立:

(1)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原件二份)

(2) 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 项目申请报告及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核准通知(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 外资企业章程(十份)

(5) 外资企业法人代表(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十份),委派董事、监事的委派文件(原件一份)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6) 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等有关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二份)

(7) 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8) 工商部门关于外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9) 生产性项目,要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或确认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0) 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1) 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报送的其它文件。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

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所需资料:

1)常规报送材料:

企业要求变更的请示;

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原件);

投资各方关于合同、章程修改的补充协议;

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设立时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含变更批件)。
2)不同的变更事项,需增补相关不同材料。

法律效力

外商投资企业合法设立,合同、章程变更具备法律效力

申请表格名称

所出证照

批准设立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证照有效期限

根据企业的合同、章程约定的经营年限而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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